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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专业中高级职称
2015年上海市律师与公证员高级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各区县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办法(试行)》、《上海市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律师系列与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为做好本年度律师系列、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工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定范围

     2015年在本市执业、具有上海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的专职律师与公证员,参加过每年度的业务培训。当年到达离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公证处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对于上年度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除有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外,本年度原则上不受理申报材料。

二、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申报条件

        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如下:

(一)品行良好。各年度的政治、业务考核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在执业中无重大失误或因投诉被处理,5年内任一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

(二)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内法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境外法学博士学位,获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后担任专职律师、公证员2年以上;

    2、具有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获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后担任专职律师、公证员5年以上;

    3、任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期间,获省部级一等功、省部级以上英模称号或优秀科技一等奖以上奖励,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

(三)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要求

职称外语要求:申报人应参加并通过全国或本市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在有效期内(免考条件参考沪人【2007】54号)。

职称计算机要求:195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须通过2个模块的考试;1960年1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出生的须通过3个模块的考试;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须通过4个模块的考试。合格证须在有效期内(免考条件参考沪人【2008】26号)。

(四)取得三级律师或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之前已获得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年限可累计计算。

获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市从事专职律师业务或公证员业务满1年,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申报转审二级律师或二级公证员。

(五)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两篇(本)以上。

三、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申报条件

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申报条件如下:

(一)品行良好。各年度的政治、业务考核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在执业中无重大失误或因投诉被处理,5年内任一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

(二)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后担任专职律师、公证员5年以上;

    2、在任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期间,获省部级一等功、省部级以上英模称号或优秀科技一等奖以上奖励,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

(三)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要求

职称外语要求:申报人应参加并通过全国或本市职称外语A级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成绩已达到A级的可免考。(其他免考条件参考沪人【2007】54号)。

职称计算机要求:申报人在取得副高级职称时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的可免考。(其他免考条件参考沪人【2008】26号)

(四)取得二级律师或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之前已获得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年限可累计计算。

获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市从事专职律师或公证员业务满1年,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申报转审一级律师或一级公证员。

(五)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两篇(本)以上。

四、申报程序

    1、材料准备。申报人对照附件2,按要求准备所需审定材料,填写附件3所列的各类表格。

    2、申报。申报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审委办公室)。申报人需通过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到区县司法局政治处(部)办理需审核材料,然后将申报材料递交高审委办公室。

    3、审核。高审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向申报人反馈受理凭证,进入审定程序。对于因申报人材料提交不全,在申报截止日前仍未完成修改补充的,本年度不再受理申报。

五、审定程序

    1、案例、论文(或论著,下同)、学术研讨会报告鉴定。由高审委组织学科组对审定材料中的案例和论文等进行鉴定,作为高审委审定依据。

    2、业务面试答辩。学科组负责对申报人进行业务面试答辩。答辩的论文或案例篇目由学科组在鉴定时选定。申报正高级职称须进行论文答辩,申报副高级职称可以事先选择论文答辩或案例答辩,作为高审委审定依据。

    3、现场测评(仅针对律师)。2名以上学科组成员对申报人在法庭(仲裁庭)中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测评,作出测评结论,作为高审委审定的依据之一。现场测评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申报人选定,但须在受理之日起的90天内,且至少应提前5天通知高审委办公室。

    4、高审委审定。高审委执行委员按照审定标准,根据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及鉴定、答辩、现场测评结果,参考个人业务小结等材料,进行综合评议表决。审定会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进行。

    5、公示。通过高审委审定的申报人,在21世纪人才网公示20天,期满无异议,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证明、论文、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六、申报时间

    申报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交高审委办公室。

七、其他

    资历、任职年限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中间若有间断,可累计计算。

    对以上内容如有疑问,请与高审委办公室联系。高审委办公室地址:漕宝路38号2114室;邮编:200235;联系电话:24029715;联系人:华燕。


附件:

1、上海市律师系列与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1:评价标准.doc

2、申报高级律师、公证员所需证件、证书和审定材料表

附件2:申报高级律师、公证员所需证件、证书 和审定材料表.doc

3、申报所需材料格式及相关表格、承诺书

附件3:申报所需材料格式及相关表格、承诺书.zip

 

                

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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