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沪职改办〔200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2016年度本市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市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文化广播影视和相关单位中从事编剧(含编辑、音乐编辑)、导演、表演、演奏、作曲、指挥、摄影(像)、录音、剪辑、舞美设计、美术设计、电影美术、舞台技术、美术创作(含绘画、雕塑、书法、篆刻等)等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外省市来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申报条件且在沪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报条件
(一)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学历条件
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中,演员、演奏员、舞台技术(仅限于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舞台技术专业人员),须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1.正高级。
取得副高级职称资格后,受聘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芭蕾舞、民族舞、杂技演员任职四年)以上。
2.副高级。
取得中级职称资格后,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芭蕾舞、民族舞、杂技演员任职四年)以上。
任职年限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
(四)职称语言要求
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
1.正高级: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员和油画、雕塑专业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A级考试。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专业人员免考职称外语。
2.副高级: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员和油画、雕塑专业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从事国画专业的创作人员,应参加职称古汉语考试。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专业人员免考职称语言。
(五)论文、论著要求
1.正高级。
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或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演员、演奏员除外。
2.副高级。
从事编剧(含编辑、音乐编辑)工作的申报对象,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间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或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其他专业人员除外。
(六)考核要求
申报对象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近三年工作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七)转系列评审的要求
具有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资格者,转评艺术系列高级职称,除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外,还须从事艺术工作1年及以上,方可申报。须提供原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和原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破格申报
不具备上述申报条件的对象,一般不接受申报。对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以上,确有真才实学、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单位必须对其出具推荐意见,详细说明推荐理由,经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进入审定程序。
1.正高级。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本专业岗位上成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个人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含国际上获大奖)1次以上;
(2)个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次以上;
(3)在广播影视、戏剧(曲)节目中作为主要创作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集体奖3次以上。
2.副高级。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本专业岗位上成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个人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含国际上获大奖)1次以上;
(2)个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次以上;
(3)在广播影视、戏剧(曲)节目中作为主要创作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集体奖2次以上;
(4)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创作的作品或形象在社会上获得较大影响。
注:主要创作人员是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作曲、指挥、首席演奏员。
四、审定标准
(一)岗位职责、专业技术能力
申报对象应具有较高的文艺理论修养和艺术造诣,有较丰富的创作经验和独特风格,能解决本专业中的疑难问题,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培养人才方面,做出较显著的成绩,创作的作品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影响。
(二)专业工作业绩
1.正高级。
(1)在国内外或本行业中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艺术造诣,具有较高的专业修养和广博的文艺知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能很好地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优异,经考察表明,能履行正高级职责。
(2)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完成(主演)大型或新创剧目5部以上(含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并投入排演(拍摄);舞蹈演员、杂技演员、声乐演员在重大艺术活动中担任独唱、重唱、领唱或独舞、领舞演出10场以上;文艺单位的演奏员在乐队中担任统领作用或在重大艺术活动中,担任独奏、重奏、领奏演出10场以上;演奏单位的演奏员担任声部首席或乐队副首席5年以上。
2.副高级。
(1)在本行业中有较高的专业技能、艺术造诣和专业修养,具有一定知名度,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能较好地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优异,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高级职责。
(2)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完成(主配以上)大型或新创剧目4部以上(含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并投入排演(拍摄);舞蹈演员、杂技演员、声乐演员在重大艺术活动中担任独唱、重唱、领唱或独舞、领舞演出6场以上;文艺单位的演奏员在重大艺术活动中,担任独奏、重奏、领奏演出5场以上;演奏单位的演奏员担任声部或乐队副首席4年以上。
五、对申报对象的要求
1.申报对象根据《艺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目录》要求,整理好申报材料,交单位人事部门审核。
2.申报对象在申报同时应在承诺书上签名,承诺所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没有签署承诺书的申报对象,材料受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3.对伪造学历、资历、职称语言、获奖证书、论文等,将视情节轻重,不予审定或取消职称资格。
4.申报材料由本人或所在单位自留底稿,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外,其他材料一律不退。
5.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对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的要求
(一)申报材料审核
1.申报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承担把关责任,负责对申报对象的学历资历、业务工作报告或专业工作总结、论文、获奖、资格证书等原件材料进行审核,对相关材料复印件进行盖章,按要求提出推荐意见。事业单位(有事业身份人员的企业)申报人员应由本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推荐申报。
2.申报对象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材料的再次审核确认后盖章,并对事业单位(有事业身份人员的企业)缺额推荐申报情况承担把关责任。
3.非公有制单位材料审核由所在单位负责把关。自由择业的社会文艺工作者材料审核由上海演艺工作者联合会负责把关。
4.申报材料具体审核要求请见《艺术系列高级职称审定材料目录》。
(二)下列人员不接爱申报
1.本年度已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接受申报。申报正高级按规定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须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2.上年度审定未通过的不接受申报。一年来有重大创作成果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奖项的除外,须提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3.由于本人工作失误给社会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不接受申报。
七、材料报送和受理
1.申报材料由申报对象所在单位(材料审核把关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报送。报送时间:2016年9月9日—10月10日。
2.受理地址。静安区巨鹿路709号市文广局行政事务受理大厅。
3.联系人:童老师 联系电话:33394062
4.政策咨询:53082656 54045501
5.审定费用。审定费每人800元,报送书面材料时一次付清(审定未通过者,费用不予退还)。
以上通知内容可在www.21cnhr.gov.cn“职称专家”或wgj.sh.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内查阅。
附件:
1.艺术系列高级职称审定材料目录
2.申报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自荐综合材料
3.承诺书
4.2016年度申报艺术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4.2016年度申报艺术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xls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