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系列商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商干部〔2017〕328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2017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商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定机构
上海市经济系列商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下设两个学科组:
(一)国际商务学科组。审定范围为本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含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国际展会、国际技术贸易、国际商务运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商业经济学科组。审定范围为本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商品贸易、流通管理、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会展以及从事家政、拍卖、典当等生活性服务业和专业服务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审委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干部人事处。
二、申报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不含临时居住证),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按规定评聘经济师或国际商务师职称(职务)、已在或将要进入高级经济师岗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接受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二)学历及资历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国际商务师资格后聘任相应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国际商务师资格后聘任相应职务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国际商务师资格后聘任相应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国际商务师资格后聘任相应职务满7年;
5.具有会计、统计、审计等相近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还须聘任经济或商务职务满1年;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还须聘任经济或商务职务满3年;
6.申报人员均需提供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和学位。凡获国(境)外学历和学位证书的,需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学历认证证明。
(三)专业能力与业绩
1.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经济、商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并有所创新,有较强的决策和判断能力;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商务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当前工作中的热点、重点有较深的研究,具有负责经济、商务部门工作的管理能力、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协调能力;
3.主持重要经济、商务部门或重大项目工作,解决过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取得显著实效,使该项工作连续3年上升。
(具体条件要求见附件1)
(四)学术水平和论文
申报者需提交任现职后、近5年内的2篇(含)以上独立撰写,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审定论文,其中至少1篇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有书刊号)公开发表。申报者本人确定其中1篇作为主审论文,主审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各类学位论文及在校期间撰写的论文不得作为申报资格的审定论文。
高审委办公室将对申报人所提交的论文进行重合度检测,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除独著(译著)仅需提供封面、目录、封底外,提交论文的需提供封面、目录、内容。所有申报者均需参加各学科组的综合面试。
(五)考核情况
近3年业绩考核良好及以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
(六)任职资历
任职资历计算到2017年12月31日(自按规定聘任经济师、国际商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算)。
注: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七)外语及计算机要求
一般应该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从事国际商务、对外贸易、经济研究等工作的,应该比较熟练或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独立进行商务活动及处理业务文件,能够翻译一定数量的外文资料。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经济商务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或交换。
申报国际商务学科组的,应提供能反映自身外语水平的材料(近5年内取得);申报商业经济学科组的,可自行提供能反映自身外语水平的材料(近5年内取得)。另申报人可自行提供能反映自身计算机水平的材料(近5年内取得),供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外语水平材料包括:职称外语考试证书,英语专业四、六级证书,全国翻译资格水平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GRE、TOEFL、IELTS证书,发表或翻译的外文资料等。计算机水平材料包括: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行业认证证书、软件著作证明等。
(八)继续教育
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应参加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中:
1.申报国际商务学科组的:不少于24学时(或8学分);
2.申报商业经济学科组的:
(1)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的,不少于120学时(或40学分);
(2)2013年1月1日以后取得经济师资格的,自取得资格后次年起每年不少于24学时(或8学分)。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评委会的一个专业。
(二)事业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填写《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推荐表》(附件4)并由上级单位盖章确认;其他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如实填写《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推荐表》。单位推荐意见栏须具体写明对申报人员从事本单位经济工作所取得业绩的评价(200字左右)。
(三)对于上一年度参加经济系列职称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除在申报当年取得以下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之一的情况外,不予受理:
1.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与申报专业内容相关的专著;
2.取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
3.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产学研项目。
(四)在申报截止日前,需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对于申报截止日后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其他材料,不作为今年申报的依据。
五、时间要求
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11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
受理地点:娄山关路55号6楼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
联 系 人:戴老师
联系电话:32231878
六、评审费用和材料要求
审定费700元/人,答辩费200元/人。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5。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经济系列商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办法(试行)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
3.申报高级经济师自荐综合材料
4.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推荐表
5.申报高级经济师材料要求
上海市经济系列商务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